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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整治房地产市场 信用差主体或踢出行业
2012-12-07 11:00:00 来源: 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曾德军)物业服务、房地产经纪和房地产评估行业因其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一直被人诟病,东莞将采用信用档案来整治行业乱象。信用太差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将被踢出相关行业,并且公众投诉、媒体报道将成为信用数据的采集方式。昨日,市房管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征求房地产市场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记者从中获此消息。

 

按照不同等级予不同待遇

 

据《通知》,房地产市场服务行业的信用档案指的是,全面反映房地产市场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诚信度、服务行为、投诉记录的档案资料。信用等级将作为相关行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年审、备案登记、备案证书年审、从业人员入职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按照等级的不同,市房管局将给予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同的待遇。一级信用等级企业可享受表彰、开通办事绿色通道、优先评奖评先等鼓励,一级信用等级人员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信息与机会,行业各类奖励或者优秀评比优先考虑。二级信用等级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不进行重点监管,二级信用等级人员不列入监管范围,不过须定期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

 

三级和四级信用等级的企业和个人将受到整治。

 

三级信用等级的企业由市房管局进行重点监控,勒令限期整改,在办理资质升级、资质证书延续、资质证书年审、分支机构备案申请、备案证书年审时予以重点审查。三级信用等级人员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在办理任职企业变更等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须定期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

 

四级信用等级的企业由市房管局实施全程监控,勒令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若是房地产评估企业,无限期停止业务资格并暂缓办理其资质证书年审或升级业务;若是物业服务企业,将暂缓办理其资质升级、资质证书年审等业务,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其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不允许在东莞范围内继续从事物业服务业务;若是房地产经纪企业,将无限期停止业务资格并暂缓办理其备案年审,其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不允许在本市范围内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四级信用等级人员不得入职东莞的相关房地产市场服务行业,取消在东莞从事相关房地产市场服务行业的资格。

 

公众投诉和媒体报道影响信用

 

信用档案信息主要方式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市房产管理局、行业协会日常记录以及公众投诉、媒体的公开披露等。

《通知》称,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若在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和公布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市房产管理局将根据情节予以处分。

 

市民对相关实施细则有异议的,可在3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业协会(东莞市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学会、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反映,再由协会将修改意见汇总后于4月1日前报市房管局房产市场科。

 

■政策解读

企业及其员工信用档案网上可查

信用档案包括企业信用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两部分,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定情况等六个方面。

市房管局将企业及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都记入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示,提供查询功能。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绿、蓝、黄、红标示。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一级,评定分值在99-80分(含80分)之间的为二级,评定分值在79-60(含60分)分之间的为三级,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四级。

 

■相关 擅用共用设施经营 扣15分/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约定,乱收费、多收费等;干涉、阻扰、操纵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未按相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养护等;有上述行为的每次扣15分。

 

处理投诉不积极 扣20分/次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催缴有关费用;业主、使用人集体投诉但物业服务企业对投诉事件没有进行及时处理等;有上述行为的每次扣20分。 房产评估偏差超5% 扣10分/次

房地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并确认为异常报告,鉴定结果与估价结果相差5%以上(不含5%)不超过30%(含30%)的,每次扣10分;相差30%以上(不含30%)不超过50%(含50%)的,每次扣15分;相差50%以上(不含50%)的,每次扣20分。

 

一房多租售 扣15分/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聘用经纪人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担保等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情况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没有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相关事项的;等等;有上述行为每次扣10分。有消费者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等行为的,每次扣20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故意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的,每次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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