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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宣传与商业诋毁的界分
2018-11-08 09:36:5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

【裁判要旨】

该案中权利人针对竞争对手产品对外发布信息,涉及维权宣传与商业诋毁的界分。该案生效判决认为,在有权机关(包括司法和行政机关)对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做出具法律效力的认定前,任何经营者、尤其是主张权利受到侵犯者,均不得对此自行加以认定并宣传、扩散,否则即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如因此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即构成商业诋毁。该案裁判既体现对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的恪守,又体现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和精神的遵循,对评价类似行为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深圳德标公司向何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作为商标专用权益保护代理人,代表从事打假活动。同日,何某向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贵阳市某商贸城三家商户销售的同类产品侵犯了深圳德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处罚。

2017年3月,因涉案商标权属问题存在争议,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贵州德标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中止通知书》。随后该局还发现深圳德标公司涉嫌伪造国家商标转让证明文件,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7年4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接受上海德标公司申请,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分别对上海德标公司三名委托代理人的手机微信相关内容进行截屏,其中显示何某在朋友圈中发布多张照片,包含深圳德标公司产品、上海德标公司产品和后者包装盒上贴附的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封条、执法人员执法现场,配有“维护合法权益、联合打假、重拳出击、傍山寨货、不法分子”等描述;同时显示该照片内容被多名同行业经营者转发并作负面评价。

2017年5月,深圳德标公司受让取得第6951796号“德标TUB”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7类:塑料管;非金属管道接头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0年5月20日止。“DBEN”是上海德标公司的注册商标。

上海德标公司、贵州德标公司认为深圳德标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深圳德标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7.7万元,在《贵阳日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的行为属深圳德标公司授权,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其发布的关于原告产品系山寨货、傍名牌、已遭到监督管理机关查处等消息并不属实,损害原告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据此判决深圳德标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上海德标公司、贵州德标公司20万元,并在《贵阳日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德标公司生产、贵州德标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查封,只是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对证据采取的保全措施,而非作出商标侵权事实认定的结论。在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未作出认定前,深圳德标公司代理人何某在其朋友圈发布“不给傍山寨货及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等图文信息,不仅缺乏事实依据,且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对上海德标公司、贵州德标公司作出负面评价。深圳德标公司作为市场经营者有权对其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但维权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并要有“边界意识”,不能逾越私力救济的权利范围,以自己的立场对其他经营者及其行为作出价值判断,以此来打击、排挤竞争对手。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目前,“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权利人的品牌意识和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些权利人在运用法律手段举报或起诉的同时,也会通过向社会公众发布声明、公告等方式,提醒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注意区分自身产品和山寨产品,以尽快防止自己的商誉受到不应有之减损。然而本案判决亦清晰显示,在发布此类维权声明时一定要有“边界意识”,否则很有可能从维权滑落为侵权,成为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维权与诋毁的界分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正常维权和商业诋毁的界分。对此,法院生效判决树立的判断规则是:在有权机关(包括司法和行政机关)对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做出具法律效力的认定前,任何经营者、尤其是主张权利受到侵犯者,均不得对此自行加以认定并宣传、扩散,否则即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如因此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即构成商业诋毁。本案中,深圳德标公司在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对侵权做出认定的情况下,故意将对涉案商品的调查保全行为对外宣传为“联合打假”行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显然会损害竞争对手的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

二、恪守诚信原则

从法律视角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明确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在民法总则中也有专条规定,更被视为民法规则中的“帝王条款”,应在从事包含商业行为在内的所有民事活动时所恪守。而从中派生出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更要求权利人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假借行使、维护权利的名义违背诚实信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判决便是上述原则的体现。

三、遵循立法目的

此外,这一规则也遵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我们不难想象,如果在有权机关依法认定前任何经营者都能给竞争对手及其产品扣上“山寨货、傍名牌、不法分子”等帽子,将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何等的冲击和损害;二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直以来的基本理念之一,也在2017年修订成文法时明确加入,上述规则的建立能够进一步保障消费者获取真实的、无误导性的信息,充分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商誉,尤其是降低了经营者在信息社会中免受竞争对手商业诋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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