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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的通告
2013-08-02 16:55:10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正式实施,按照新的规定,商事登记实行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仅获得经营的主体资格;如要从事限制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还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全市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主管部门,特就全市餐饮服务提供者“有照无证”(即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行为查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凡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必须依法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以及其它政府部门规定必须取得的相关许可后,方可开业。

  二、凡是在深圳从事餐饮服务赢利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以“私房菜”、“试吃”、“试营业”等名义实际从事餐饮活动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针对“有照无证”餐饮经营行为的专项查处工作,并纳入常态监管,请“有照无证”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即日起立刻停止经营行为,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全市“有照无证”餐饮服务违法经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决不姑息。

  五、市场监管部门欢迎广大市民对“有照无证”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5。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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