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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秭归县信用联合惩戒工作调查报告
2019-04-24 08:26:47 来源:中国工商报

为加强信用建设,湖北省秭归县市场监管局结合年报公示和协同监管工作,对秭归县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在全县的运用情况进行了调研。

辖区市场主体基本情况

秭归县共辖12个乡镇、6个居委会和186个行政村、1150个村(居)民小组。截至2018年10月中旬,全县有市场主体21881户,其中企业3757户、个体工商户17343户、农民专业合作社781户,个体工商户基数较为庞大。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截至2018年10月中旬,秭归县经营异常名录共涉及4766户市场主体5842条记录,包含企业322户530条、个体工商户4362户5185条、农民专业合作社82户127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按列入的原因划分,主要为未及时完成年报公示的有4762户5820条记录,占总数的99.92%和99.62%;查无下落的有21户21条记录,占总数的0.44%和0.36%(统计有交叉)。截至2018年10月中旬,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数为431户485条记录,包含企业120户158条、个体工商户304户318条、农民专业合作社7户9条。其中,企业申请移出户数占列入户数的37.27%,个体工商户仅占6.97%。可见,在日常的经济社会活动中,现有的信用惩戒措施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约束作用还很弱。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绝大多数跟年报公示工作有关,跟市场监管职能有关,因其他问题或被其他部门约束的较少。随着年报公示和协同监管制度的推行,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者在逐年增多,制度的约束作用逐步显现。

部门协同监管情况

目前,除市场监管部门外,只有税务、烟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消防大队等部分单位对市场主体涉及行政处罚的,在共享交换平台有数据录入,录入的数据同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在部门平台的运用上,法院走在前列。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受到全方位限制。但是,提供的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道,仍属于独立的信息平台。

从各平台的运用和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部门的惩戒力度不大,范围有限,信息孤岛仍然存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有局限性。

联合惩戒有局限的原因

部分单位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单位对做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还没有认识到信用监管制度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更深层次意义。

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范围狭窄。秭归县协同监管平台只发挥了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共享平台履行“双告知”职责,二是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许可、日常监管及行政处罚信息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实时传递和交换。部分单位通过共享平台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其他涉企信息归集效果一般,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部门之间的信息整合不够高效。一是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不够紧密。单位与单位之间尤其是平时职能关联不多的单位,相互缺少交流,彼此的协调配合还比较被动。二是信息平台的设计有待完善。由于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沿用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监管软件的设计格式,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其他政府部门来说,各自业务软件设计不同、需要的数据项不同,很多信息仍需要手工录入,无法直接导入平台,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致使归集共享信息的积极性不高,造成监管平台绝大部分信息来自市场监管部门。另外,各部门大都有自己的信息平台,导致多头收集信息但又不互通互联和共享共用,信息归集仍然存在分散化、碎片化现象。

联合惩戒措施的应用范围有待拓展。依法公示是信用监管的核心,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实施,协同共治,将公示的结果加以运用,公示的信息才有意义。目前对市场主体进行失信惩戒,知悉范围广泛的,仅有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税务部门的税收黑名单、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等。以上惩戒虽对失信市场主体在行政许可、政府招标、评先评优、金融信贷等方面有所限制,但相对于基数庞大的市场主体来说,尚不足以营造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舆论氛围,对广大经营者的威慑力量较弱。

加强联合惩戒的对策

政府应统筹协调,提升市场监管整体合力。市场监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政府应高位谋划,强力统筹,充分发挥指挥协调作用,督促各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职尽责,交流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

相关部门应切实完善基础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和数据交换规范,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融合各部门各平台所有涉企数据,科学设置数据项和操作方法,将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和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信息,全部统一归集到相应的市场主体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形成市场主体的全景多维画像。

加大部门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力度,综合运用大数据手段,探索依法拓宽惩戒措施的应用范围,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在本领域内予以限制或禁入,构筑起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在各领域工作中,要形成先行查询过滤市场主体信息的习惯,实行信用透明、信息互享,使失信市场主体在政府的各项活动中处处受限,借此督促失信市场主体整改落实。同时,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自身的信用意识,让其不愿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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