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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打假要诚信 职业索赔何时了?
2019-05-17 08:45:53 来源:中国消费网

  知假买假后索赔,借此牟利让“打假”变了味。今后,职业打假人的获利渠道或将被堵上。2019年5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第34条拟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不予受理。

  职业打假索赔屡遭法院驳回

  近年来,职业索赔引发争议不断。打假索赔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这场争论在社会各界从未停止过。打着维权旗号,实则牟利的行为时有发生:先将食品藏于超市,等过期后再要求赔偿;商家和职业打假人之间互相串通向第三方索赔……类似新闻常常见诸报端。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花3万元买26个假BEATS耳机要求赔偿的案子,作出和一审不同的判决,更是引发业界对职业打假的利害之争。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7月7日,汪某在苏宁易购网站的邦泰数码专营店,一次性购买BEATS全新Studio2.0录音师2代头戴式降噪耳机26个(其中蓝色8个、白色9个,黑色9个),单价均为1280元,总价为33280元。汪某收货后拆开3个耳机送至品牌授权服务商检测,检测后发现耳机非原装正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和网站按“假一赔五”的承诺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汪某和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商家售假行为对汪某构成欺诈,商家应当退回未拆封的23个耳机对应的货款。至于“退一赔五”的诉求,基于对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故而不支持汪某的诉求。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则认为,依据《消法》第44条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因此判定苏宁易购赔偿汪某166400元。

  在该案中,汪某一次性购买26个耳机的行为,究竟是生产经营需要还是日常生活消费,抑或者知假买假,我们无从定论。如果是为了生产经营,则不适用《消法》的加倍赔偿;如果是知假买假,能否获赔在各地司法案例中均不相同。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近年来,反对职业打假人获赔的声音此起彼伏。前不久,西安市新城区就通报了一起职业打假人打假遭拒的典型案例。孙某在一家电动车市场购买价值1.98万元的电动车,后以商家在促销活动中虚假宣传为由要求退一赔三。主审法官经审理最终驳回孙某诉请,其认为职业打假人故意大量买入自认为存在问题的商品,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

  无独有偶,2018年,江苏省张家港法院也明确对职业打假人说不。2016年,孙某在天猫商城某店铺购买正在促销的狗粮。网页宣传原价318元,活动价248元。孙某遂购买了40盒,共计花费9920元。随后,孙某向支付宝公司获取到该款狗粮售价并非318元,店铺标示为虚构原价,遂诉至法院要求店铺“退一赔三”。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职业打假人,曾多次以价格欺诈为由提起诉讼,其购买狗粮的行为,不是因为受到误导而是希望抓住商家的漏洞借此牟利,故不予支持其诉请。

  值得一提的是,近些年来,打假索赔方面还出现了职业打假“仙人跳”现象。少数商家利用对外承诺的漏洞,与职业打假人串通一气,进行大批量购买,进而索赔;另一个现象是,职业打假人猎准目标后,用亲戚朋友身份进行购买起诉,从而达到购买者是消费者又能自己获利的目的。有关专家表示,应对此进行遏制,因为这是极不诚信的一种做法。

  最高院:将逐步遏制牟利性打假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为牟利而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屡见不鲜。早在2016年10月,原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就强调,法律保护的是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如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相关规定。

  虽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食品、药品领域放宽了知假买假的限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也指出,这一规定是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是在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但是,目前,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因而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知假买假人主观上并未受到欺诈,不符合欺诈构成要件,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此外,牟利性打假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知假买假越来越商业化,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将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专家:惩罚性赔偿不是没有副作用的“百忧解”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赵鹏在其刊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的一篇文章中指出,目前惩罚性赔偿的实践集中于食品和其他日常用品消费领域,这一领域因消费频次高,惩罚性赔偿激发了巨量诉讼,社会成本巨大,同时,因为单次消费金额不高,惩罚效果相对有限,收益并不明显。因此,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对“欺诈”“明知”“食品安全标准”等要件进行符合公共政策的解释,主动、积极引导惩罚性赔偿诉讼转向那些真正严重的问题。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现实生活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每个消费者自己扛起维权大旗也是认识的进步。但是,在维权手段和过程中也应当讲求诚信,今年中消协确定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信用让消费者更放心”,其宗旨不仅仅是经营者讲求诚信,消费维权也要讲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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