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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监管机制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大有可为
2019-07-18 09:27:20 来源: 新华信用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全文共五次提及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分析认为,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过程中,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大有可为。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这是信用监管在今年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之后,制定出台的首个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顶层设计文件。

首先,在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部分,明确要求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

其次,在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部分,明确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三,在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部分,要求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四,在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部分,要求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此外,在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部分, 明确要求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总体来看,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可在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制程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等各个环节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信用报告、信用培训、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方式助力构建新型监管机制。

例如《意见》中提出的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已经在推进过程中,不少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已经开始发力。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要求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

7月2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确定并公布了第一批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及第一批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

7月12日上午,中国经济信息社作为具有上述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之一,成功举办首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向失信主体普及信用知识,介绍信用修复相关程序。

下一步,中国经济信息社新华信用将充分发挥渠道优势、平台优势、资源优势,做好信用修复、信用培训等各项工作,助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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