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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编1260条,民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9-12-24 09:50:01 来源:法制日报 源点credit

源点注:本文来自法制日报(2019年12月23日)记者:朱宁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是将几经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

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按照工作安排,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曾四次启动民法典编纂

民法直接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从生到死,从签合同做生意到结婚生子继承收养,老百姓的一切皆离不开民法。所以,民法也被称之为社会生活的大百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新时代。

在这一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策可以说是正当其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说,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都因种种原因没有取得实际成果,继而采取“批发”转“零售”的办法,确保先制定民事单行法。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先后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立法,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

编纂“两步走”步入尾声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按照工作安排,我国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8年12月以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截至目前,各分编草案均已完成了两次审议,其中,人格权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和婚姻家庭编草案完成了三次审议。

据岳仲明介绍,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经常委会二审或三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均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将民法典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岳仲明说。

各分编草案不断完善

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相比此前,各分编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总则编草案:结构和内容不变

第一编总则编草案基本保持了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

——物权编草案:完善居住权有关规定

第二编物权编草案共5个分编、20章、258条,此次是物权编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主要有两处修改完善:

一是完善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是物权编草案中一个新增的亮点。为了使居住权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草案三审稿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完善居住权设立制度,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的规定,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是完善流押、流质有关规定。草案二审稿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草案三审稿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合同编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第三编合同编草案共3个分编、29章、526条。此前,合同编草案已经进行了二审。此次主要修改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此前,草案二审稿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删去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规定。合同一旦陷入僵局不能履行了,该如何破解?对此,草案二审稿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但对于这样的规定,有意见提出,规定违约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与严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对个别合同僵局问题,可以考虑通过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草案三审稿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相关规定。

三是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实践中,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的现象并非鲜见,且情况复杂。根据此前草案二审稿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除存在违法情形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对此,有的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这样规定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草案三审稿删去该条规定。

四是完善保理合同有关规定。草案二审稿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对此,有的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这一内容有利于促进保理行业健康发展、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建议予以进一步完善。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救。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人格权编草案:完善性骚扰有关规定 完善隐私定义

第四编人格权编草案共6章、51条。此前,对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此次主要修改两处:

一是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草案三审稿第七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此次草案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二是完善了隐私定义。此次草案明确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此前,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审,三审稿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对此,有意见认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草案吸收了这一意见。

——婚姻家庭编草案:明确法院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统一行使撤销权

第五编婚姻家庭编草案共5章、79条。此次草案主要是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范围,删除“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规定;对无效婚姻的情形重新进行了合理确定,删除“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的规定;鉴于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删除了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作为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统一行使撤销权。

——继承编草案:基本保持不变

第六编继承编草案共4章、45条,此次仅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侵权责任编草案: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

第七编侵权责任编草案共10章、95条。此次是侵权责任编草案第四次提请审议。此次修改主要是:

完善网络侵权有关规定,将此前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网络用户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到达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中的“十五日”的期限修改为“合理期限”,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期限。

同时,还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草案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此前,草案三审稿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建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草案四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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