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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助力抗击疫情 各地政策汇集(2月17日更新)
2020-02-18 09:38:36 来源:新华信用 中国城市信用

近期,全国多地出台社会信用补充措施,通过信用手段为抗击疫情助力增效。新华信用将持续为您汇集梳理各地出台的措施,供您参阅。

最新更新

浙江湖州:虚假填报“湖州健康码”将纳入湖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月16日,湖州市发布了“湖州健康码”。如实填写“湖州健康码”这不仅事关个人信用,也事关大家的身体健康和夺取抗疫阻击战的整体胜利。在我市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4号)》中明确提出“申领人须如实填报个人信息,谎报瞒报将依法严肃处理,填报情况将纳入湖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山东诸城发布信用奖惩20条 赋能全民抗“疫”2月15日,山东省诸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发挥“舜德分”信用激励约束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针对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共推出20条个人信用“舜德分”激励及惩戒措施,以激励引导诸城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担当作为,聚力共克时艰,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

甘肃引入疫情防控信用管理机制 强化自我约束自我激励2月15日,甘肃省政府印发《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甘肃把信用作为重要手段,引入疫情防控信用管理机制,强化疫情防控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对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的,及时在信用网站公示,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给予修复、宽容、增信支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等失信行为,及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已发政策梳理

北京: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出现信用负面记录 暂不纳入信用系统2月8日,北京经信局出台十条具体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发展。措施明确,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出现信用负面记录的,暂不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利用疫情从事哄抬物价、制售假劣医药器材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信用负面记录的,及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措施还包括推动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降低融资担保费率。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等。

北京朝阳:设立朝阳区中小微企业防疫应急续贷基金专项信托计划2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出台18条措施,全力减轻疫情对企业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措施面向辖区科技、文化、旅游等多个领域的中小企业,涉及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影视剧院等多个行业。具体内容包括设立总规模3亿元的朝阳区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专项资金池,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税费,提供中小微企业应急续贷金融服务,设立朝阳区中小微企业防疫应急续贷基金专项信托计划,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发放应急续贷信用类周转贷款等。

北京延庆:印发疫情防控期间“十严禁”纪律要求,强化政务诚信2月6日,延庆区纪委监委日前向全区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制订下发《关于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纪律要求》。该纪律要求包括严禁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落实“四方责任”、不服从区委区政府及各工作组指挥调度、组织安排,自行其是、临危退缩;严禁在防控物资发放中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及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滞留、截留、挪用、挤占疫情防控款物等10项内容,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纪律要求的,区纪委监委将从严从快严肃查处等。

天津:疫情期间对个人隐瞒病史、接触史等行为采取联合惩戒2月14日,天津市发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提出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上海:个人隐瞒病史将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2月7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即日起实施。文件指出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上海: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2月10日,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了优化信用服务模式、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深入推进信用激励、深化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的具体内容和责任单位。

重庆:开设“疫情失信曝光台”2月10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媒体公布,当地开通“疫情失信曝光台”,归集、曝光疫情期间相关失信事件和失信名单。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重庆相关市级部门建立疫情失信专题档案。信息主体与疫情相关的失信行为会被归集至其信用记录,并将依法依规受到相应惩戒。

河北:隐瞒、拒接检疫、逃避隔离等将入“黑名单”2月9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表决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进行宣讲解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主任杨金深介绍,针对个人隐瞒情况、拒绝接受检疫、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山西: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和信用修复业务实行“不见面、非接触”模式办理2月12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实施应对疫情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五个方面共22条工作措施,推动办事再便捷、流程再优化、效率再提升、作风再转变、纪律再严明、服务再精准,坚决做到疫情防控和支持发展“两手硬”。指出要创新信用监管方式,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和信用修复业务实行“不见面、非接触”模式办理,及时为企业年报提供指导服务。

辽宁:优化信用监管 助力企业复工2月10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通知,要求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最大限度降低监管带来的制度性成本,为企业全身心地投入生产经营增强信心,为此采取多项举措优化信用监管。

辽宁出台25条举措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2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共出台25条具体举措,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措施》要求,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

吉林:个人隐瞒疫病史将被拉入失信黑名单2月9日,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个人有隐瞒疫病史、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医学观察、居家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江苏出台文件对疫情期间相关行为进行失信认定2月8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该《决定》要求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江苏南京出台豁免“新冠肺炎”造成企业失信行为实施细则2月14日,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南京市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细则》,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企业失信行为给予豁免,细则明确,企业提出异议申请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为企业失信行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二是企业失信行为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潜在风险。

江苏苏州:对服务业企业提供信用激励等支持措施2月10日,苏州市下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教育培训等行业服务业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社会信用激励等支持措施。

浙江:严格追究疫情防控中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依法采取惩戒措施2月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当天实施。此文件对疫情防控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强化,强调对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还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浙江出台疫情防控信用服务十大举措2月14日,浙江省信用办制定出台《关于疫防控期间做好信用服务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通知》,提出十条具体措施,一是强化市场经济秩序信用监管;二是强化社会管理秩序信用监管;三是强化企业复工复产信用监管;四是加大对企业公益行为的正向激励;五是加大对荣誉奖励行为的信息归集;六是做好信息展示和宣传工作;七是开设公共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八是加大“信易贷”金融支持力度;九是做好小微企业银行征信权益保护工作;十是实施疫情防控信用联合奖惩。

浙江杭州:个人隐瞒病史等行为将被纳入失信监管2月11日,杭州市信用办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个人隐瞒病史等行为纳入失信监管的实施意见》,将各隐瞒病史等情形列为失信信息,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并已于2020年2月12日在“信用杭州”网站进行公示第一批瞒报疫情失信信息共9条,公示期为1年。

浙江宁波:个人瞒报病史列入诚信档案
2月8日,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即日起施行。文件明确: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浙江温州:个人隐瞒疫病史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及记入信用档案
2月9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即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提出,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以及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将依法及时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浙江台州:个人隐瞒疫情等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明确10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月11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规定台州市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浙江衢州出台疫情期信用监管7条举措!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月13日,衢州市信用办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信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七个方面加强全市信用监管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浙江湖州:虚假填报“湖州健康码”将纳入湖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月16日,湖州市发布了“湖州健康码”。如实填写“湖州健康码”这不仅事关个人信用,也事关大家的身体健康和夺取抗疫阻击战的整体胜利。在我市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4号)》中明确提出“申领人须如实填报个人信息,谎报瞒报将依法严肃处理,填报情况将纳入湖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安徽:个人隐瞒疫病史等行为将纳入失信信息实施惩戒
2月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其中明确,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安徽芜湖:疫情期间做好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
2月5日,芜湖市政府印发《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提出对在本次疫情防控中积极主动、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相关方面要及时纳入信用记录,按有关规定实施正向激励。强化信用关爱,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消除不良影响。同时通过扩大企业信贷供给、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等措施,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铜陵:“四送一服”助推中小微企业战疫情、渡难关
2月5日,铜陵市政府出台16条支持政策,为企业提供特殊服务、让企业感受特殊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战疫情、渡难关。其中提出: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领域不受相关限制。

安徽安庆:11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失信行为将受惩戒2月12日,安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消息,为推动全市上下形成整体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安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11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失信行为进行重点归集,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严格追究11种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福建漳州:全省首发疫情防控期间诚实守信倡议2月5日,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诚实守信的倡议书》,号召全社会诚实守信、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江西多措并举在企业债券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积极做好应对疫情和稳定经济增长工作2月7日,江西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关于在企业债券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中做好应对疫情和稳定经济增长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出,暂时停止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企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发挥“信易贷”对受疫情影响企业解困作用,鼓励涉及防疫工作的相关企业向社会进行承诺,对影响疫情防控的不良行为实施相关信用监管措施,加大开展失信案例监测记录。

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疫情重点区域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开辟绿色服务通道2月10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对于工作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者在治疗期间或被采取医学隔离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正常还款,事后主动还款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按期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失信行为人员名单。

山东: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月13日,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及时归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各级信用网站开设宣传专栏,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加快办理失信企业信用修复。

山东荣成出台疫情期间信用奖惩规定2月9日,荣成融媒体中心发布消息称,山东省荣成市出台信用激励和惩戒的适用规定,进一步加大了防疫期间志愿服务领域的信用赋分比重。规定还重点对直接参与医疗救护、疾病防控一线的公安干警、医务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交通管理人员;参加湖北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等九种情形加大了信用激励的比重。同时,在惩戒方面对十二种情形从重予以信用扣分。

山东诸城市发布信用奖惩20条 赋能全民抗“疫”2月15日,山东省诸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发挥“舜德分”信用激励约束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针对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共推出20条个人信用“舜德分”激励及惩戒措施,以激励引导诸城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担当作为,聚力共克时艰,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

河南:个人隐瞒病情等将被列入失信名单2月10日审议通过并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指出: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河南郑州:个人有隐瞒病情、与确诊患者接触等情况的认定为失信行为2月11日,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明确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确诊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河南郑州创新推出信用赋能抗“疫”政策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13日正式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信用相关政策的通知》,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郑州市社会信用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湖南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2月12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湖南省各相关部门(单位、地区)要全面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督管理,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失信事件积极查处和及时曝光;对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制造传播谣言等严重失信行为和责任人,特别在疫情期间恶意哄抬民生物价、医疗物资造假售假、隐瞒病情恶意传播、造谣传谣寻衅滋事的,要严格依法认定和发布“黑名单”,归集共享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予以惩戒。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将对诚信优秀典型给予激励。

湖北咸宁:疫情期间这四种隐瞒行为将被列入失信公示榜
2月9日,咸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公告,决定加强对个人四种隐瞒行为管理:隐瞒新冠肺炎病史或症状的行为;隐瞒14天内有武汉、黄冈、孝感回归史、旅行史的行为;隐瞒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有接触史的行为;隐瞒或谎报隔离情况的行为。以上信息记录,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市、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审核,并录入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市、县信用办将名单列入失信公示榜,并适时在公共媒体披露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联合惩戒。

广东:发挥“粤信融”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优势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印发,要求做好征信服务工作,发挥信用信息价值,切实降低抗疫企业融资成本。

广东:个人隐瞒疫情者将被依法予以失信惩戒2月1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于当日公布并实施。对于个人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该决定明确,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予以惩戒。

广东广州发布四项利民便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2月14日,广州市信用办发布《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有关利民便企事项的通知》,四项举措助力疫情防控。

广东深圳:隐瞒疫情者将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2月1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开的始实施《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开展的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故意隐瞒、编造、泄露相关信息,或者有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工作违法行为的,将其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海南: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修复,支持中小企业疫情期发展2月1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出台6项21条措施支持海南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平稳健康发展。其中提出,依托小微企业名录(海南)推动解决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扶持政策宣传和信用融资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贷的帮扶指导,主动指导涉及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和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等重点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四川: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2月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工作的通知》。强化疫情信用监管维持稳定社会秩序,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打好疫情阻击战。

四川成都:追究个人隐瞒病史、恶意传播疫病法律责任并予以信用惩戒2月14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明确,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恶意传播疫病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云南:对重点企业实施展期及免予信用惩戒等措施2月12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文件指出要对重点企业信贷采取名单制管理、开展针对性授信、下浮贷款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实施展期及免予信用惩戒等措施,加强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贵州:隐瞒疫病史等行为将纳入失信信息2月13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提出,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陕西西安:个人瞒报谎报疫情等行为将列入失信黑名单2月7日,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过西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任何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这些害人害己的行为,不仅将承担法律责任,还将被列入个人失信黑名单受到惩处。

陕西渭南:市民隐瞒真相造成疫情扩散将承担法律责任并列入个人失信黑名单2月8日,渭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称,任何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不得逃避隔离医学观察,一旦发现,不仅将承担法律责任,还将被列入个人失信黑名单。

陕西榆林: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失信行为将列入失信名单,并依法开展联合惩戒2月11日,榆林市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对在新冠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中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榆信组发[2020]1号), 要求对榆林市区域内在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中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同时对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实施方式等都有明确规定。

陕西安康: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障企业征信权益2月11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要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妥善安排还款方案,保障企业征信权益。
甘肃引入疫情防控信用管理机制 强化自我约束自我激励2月15日,甘肃省政府印发《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甘肃把信用作为重要手段,引入疫情防控信用管理机制,强化疫情防控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对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的,及时在信用网站公示,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给予修复、宽容、增信支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等失信行为,及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青海: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2月7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6条措施,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广西南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信用工作2月7日,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就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南宁市信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宁夏:个人隐瞒病情等情况被认定为失信行为2月11日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规定,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可以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宁夏固原: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信用监管2月4日,固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监管的通知》,规定了疫情期间纳入失信黑名单的7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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