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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0-05-08 09:16:57 来源:信用中国

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发改财金〔2020359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云南省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结合《云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清单》,分别将本地区本部门半年、全年工作完成情况,于625日、1225日前书面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048

云南省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云南省营商环境提升十大行动〉的通知》(云办发〔2019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6号),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云南省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以数据为基础,以应用为导向,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共建共享、协同共治,全面推进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体化和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云南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推进平台、网站一体化建设

(一)平台建设。加快建设省、州(市)社会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推进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衔接,推进省、州(市)已建平台与省一体化平台数据协同共享和平稳过渡。按照“八个一体”(政务外网环境、共享交换平台、信用数据中心、信用信息目录、信用主体编码、信用数据标准、汇集系统软件、门户服务体系一体)的要求,4月底前完成州(市)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上线,6月底前初步建成省、州(市)一体化平台。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网站建设。按照全国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的要求,加快建设“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群 5月底前,实现省、州(市)信用网站统一网站名称、风格、标识、基础栏目、基本信息服务事项,实现网站群资讯展示、信息公示、信息查询、信用服务等功能的高效统一。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系统对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对接。6月底前,实现省级部门信用数据横向联通,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本级涉信部门数据对接,除了国家有明确要求不能自动对接的以外,其他统一采取接口互联或前置机交换互联方式接通。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对接。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数据归集共享

(四)数据归集。编制发布《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0版)》,完善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三类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各级各部门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要进行记录、整合和编目,并及时全量归集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省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及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红黑名单。充分发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数据共享。研究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办法,全量反哺国家和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归集信息,及时共享联合奖惩红黑名单。推进省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推进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行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重点企业共享,通过与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促进平台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有效融合、充分共享。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信用应用

(六)联合奖惩。全面梳理国家签订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完善守法诚信激励和违法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建立“红黑名单”动态管理机制,规范“红黑名单”认定程序、奖惩流程、信用修复流程和退出程序。各地、各部门将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在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做到“逢批必查”“逢办必查” “逢报必查” “应查必查”“失信必惩”。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在行政许可、行业准入、项目审批、招投标、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信用监管。按照《云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清单》,推动使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探索研究出台我省《企业信用分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公共信用、行业信用、第三方信用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要有机结合、统筹使用,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自主上报等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信易+”应用。研究开展“信易贷”“信易批”“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游”等“信易+”应用,在行政事项办理、重点民生领域拓展行政化、社会化、市场化守信激励措施,实现信用惠民便企。鼓励各地创新“信易+”系列场景,丰富激励措施,让守信主体办事便利、享受信用红利,实实在在地增强守信获得感。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推进2019年首届区块链国际论坛签约事项的落实。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九)政务诚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诚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招标投标领域、招商引资领域、地方政府债务领域及街道乡镇、村居委会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研究制定公务员调任人选的信用记录查核规程。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招商合作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个人诚信。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建立健全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将相关事项纳入自然人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向省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动态更新。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城市信用。各地按照国家城市信用监测预警指标体系要求,推进城市信用建设工作。纳入国家城市信用监测排名靠前的昆明市、保山市要继续巩固提升现有排名,积极探索开展信用创新工作;排名相对靠后的曲靖、玉溪、昭通、丽江、普洱、临沧及其他纳入监测的县级市,要按照创建示范城市的相关指标,作为衡量本地区信用建设标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力争排名大幅提升。未纳入监测的州(市),要参照监测标准,切实推进本地社会信用工作。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特色领域信用。服务云南打造八大重点产业和世界一流“三张牌”工作部署,积极推动信用综合评价、信用积分在旅游、物流、电力市场化交易、花卉拍卖、高原特色农产品等领域的应用。加强相关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加快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一部手机办事通、一部手机游云南、一部手机云品荟等系统信用数据共享,发挥信用在旅游市场监管、高原特色农产品交易中的基础支撑作用。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不断创新自由贸易园区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归集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认真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办法,依托云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平台和云南省信用引领融资对接平台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应用与社会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发现客户、创新产品、动态管理信用风险。完善中小微企业、农户等主体的支持政策措施,以信用评定为基础,在资金、技术服务、保险等方面给予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等涉农主体政策支持;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奖励基金和考核奖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信贷准入、信贷额度及利率水平,提升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等涉农主体的融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切实发挥“服务政府、辅助银行、惠及企业和农户”的作用。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其他领域。继续推进科研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实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覆盖科技计划全流程诚信管理制度;加快“信用交通省”建设,推进交通运输信用系统建设;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审批信用建设,加快完善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家政服务诚信建设,以推进家政企业、家政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化为重点,坚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举、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促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发展;强化司法、海关、食品、药品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院、省检察院、昆明海关、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保障措施

(十五)信用立法。研究出台《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我省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工作。稳步推进《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加强前期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启动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信用机构。加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培育,依法依规与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培育和规范发展云南征信市场。持续关注、实时开展征信市场乱象治理。重点围绕小微企业的征信服务供给优化问题,探索“政府+市场”双轮驱动模式,力争将建行“云企贷”平台培育为云南省本土中小微的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并成立云南省级征信机构。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宣传培训。加强诚信文化建设,依托电视、广播、报刊、宣传册、互联网等媒介,运用公益广告、道德讲堂、“6.14”活动、“3.15”活动等渠道,积极开展信用宣传活动,推进诚信知识进机关、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充分发挥“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的作用,宣传解读政策文件,普及信用知识,推送信用工作动态;加强人员培训力度,举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班和业务工作培训班,适时组织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论坛、发布会和研讨会,交流宣传信用工作思路与经验成效。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经费和人员保障。省直各部门要对照国家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加强先进经验的借鉴学习,强化人员配备,大胆探索创新。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修订《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设定考核范围,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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