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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出台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及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2020-06-28 10:00:34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唐山市出台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及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信用办(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印发了《唐山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及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唐山市成为全省首个明确规定将失信联合惩戒引入城市管理并建立长效机制的城市。

该《办法》对失信等级评价标准、失信行为认定程序、失信责任主体的惩戒措施、失信名单的动态管理、提前退出失信名单程序等各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与配套制定的《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城市管理领域失信等级评价及联合惩戒体系。

《办法》对失信等级评价及认定采用积分制为主的模式。《评价标准目录清单》中共列举436项条目,不同条目分别积分1、2、3、6分不等。记分周期为12个月,按分值不同,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相应分值,记入白名单;分值达到6分的,转入黄名单;分值达到12分的,转入黑名单。《办法》还规定,对应同一条目,一个记分周期内受到行政处罚3次的,记录黑名单;对不履行法定义务且经三次催告仍不履行的,直接记入黑名单。

《办法》本着惩戒和警示相结合、警示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被列入白名单、黄名单、黑名单的失信责任主体分别设置对应的警示惩戒措施,并针对严重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实施多个部门联合惩戒,既有效惩戒失信行为,又防止惩戒措施滥用。

该《办法》的出台实施,将有效补充城管执法手段,提升执法效率,在全社会树立诚信价值导向,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格局,从根源上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助推“诚信唐山”和文明城市建设,为优化唐山营商环境、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和“两个率先”目标作出积极贡献。(董辉 孟燕 张倩)

唐山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及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惩戒失信行为,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良好氛围,助推诚信唐山、文明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及联合惩戒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依法依规,维护公平。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界定失信行为,开展系统内部惩戒和部门间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

(二)纵横互通,社会协同。依托“信用唐山”平台、市城管执法局官网和数字执法平台,通过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现城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横向联系的协同机制;

(三)积分管理,分级设置。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失信行为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不同等级,记入相应名单;

(四)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真实、准确、及时披露相关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等级,对失信责任主体分类实施警示、约谈、联合惩戒等措施。坚持教育与惩戒并举,鼓励失信责任主体主动纠错,按照一定程序进行信用修复。

第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责任主体在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评价、惩戒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或者不履行无处罚条款的法定义务,经三次催告仍不履行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成立信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督导市城管执法局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展,负责与相关部门在信用管理、数据更新、联合惩戒等方面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第二章 分级评价和失信惩戒

第五条 失信行为评价实行积分制,按分值不同,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对一般失信的记入白名单,即一般失信名单;对较重失信的记入黄名单,即较重失信名单;对严重失信的记入黑名单,即严重失信名单。

第六条 对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评价采取累积记分的管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首次记入失信名单之日起计算。接受本办法相对应的失信惩戒措施的,一个记分周期期满,积分予以清零;未接受的,积分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责任主体受到市城管执法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在记分周期内,对应《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规定的条目,累积相应分值,记入白名单。分值达到6分的,转入黄名单。分值达到12分的,转入黑名单。

对应《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中同一条目,一个记分周期内受到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3次的,计12分,记入黑名单。

责任主体不履行无处罚条款的法定义务,经三次催告仍不履行的,记入黑名单。

第七条 认定失信行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处室、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统称为“办案部门”)以市城管执法局的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认定书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来源,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认定书后七日内进行失信行为认定;

(二)拟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或者认定依据书面告知涉嫌失信责任主体,涉嫌失信责任主体有权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三)对各种失信行为,由办案部门作出认定后七日内,向失信责任主体送达《失信行为认定书》,记入相应失信名单,在市城管执法局网站公示,并共享到“信用唐山”平台。白名单公示期为一年,黄名单公示期为二年,黑名单公示期为三年。

(四)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信息,由市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向市信用主管部门推送,由相关部门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联合惩戒系统进行反馈。

第八条 对被列入白名单的失信责任主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白名单信息在市城管执法局网站公开,并共享到“信用唐山”平台;

(二)由办案部门组织进行失信约谈、法律学习和信用提醒,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

(三)再次实施失信行为的,依法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第九条 对被列入黄名单的失信责任主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黄名单信息在市城管执法局网站公开,并共享到“信用唐山”平台;

(二)由办案部门组织进行失信约谈、法律学习和信用提醒,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

(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明查暗访、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四)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业务培训;

(五)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城市管理领域市场和行业禁入、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或者限制扩大经营范围;

(六)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第十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采取下列措施予以联合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采取明查暗访、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二)黑名单信息在市城管执法局网站公开,并归集到“信用唐山”平台及联合奖惩系统;

(三)A级旅游景区不予接待;

(四)乘坐公交车购票不享受打折优惠;

(五)不享受市自来水公司阶段性用水优惠政策;

(六)限制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七)按照规定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资格;

(八)严重失信记录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

(九)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十)限制公积金贷款使用;

(十一)按照规定限制申报相关职称、限制办理执业登记、年审等手续;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结果通过“信用唐山”联合奖惩系统反馈。

第十一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下列措施予以联合惩戒:

(一)列为城市管理领域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明查暗访、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2.约谈并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业务培训;

3.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办理,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者降级处理;

4.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城市管理领域市场和行业禁入、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或者限制扩大经营范围;

5.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二)黑名单信息在市城管执法局网站公开,并共享到“信用唐山”平台及联合奖惩系统;名称有变更的,在网站及平台同步调整;

(三)不享受市自来水公司阶段性用水优惠政策;

(四)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核减、停止拨付或者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五)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者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六)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

(七)依法限制或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在土地取得等环节采取严格限制或者禁止等措施;

(九)限制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十)在“守重”企业公示、省市著名商标创建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十一)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其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十二)供纳税信用管理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十三)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时作为审慎性参考;

(十四)按照规定限制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十五)记录期内办理准入、备案、承接新业务、资质延期、年检或者升级、增项、扩项,有关人员办理变更、转注、延期等审批手续时,将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的参考内容;

(十六)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许可;

(十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联合惩戒结果通过“信用唐山”联合奖惩系统反馈。

第三章 动态管理和名单退出

第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结合办案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十三条 失信责任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提出退出名单申请:

(一)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指南》规定程序,对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完成信用修复;

(二)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完成整改,且相应失信名单公示已满6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的,不得提出退出申请,执行最长公示期。

第十四条 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失信责任主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符合退出条件的失信责任主体,应当向办案部门书面提出退出名单申请,递交信用信息修复完成资料,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二)受理申请。办案部门自收到退出名单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情况核查,对退出名单申请提出处理意见;

(三)完成退出。同意退出的,由办案部门将失信责任主体信息移除白名单或者黄名单。涉及黑名单的,经市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复核后,移出黑名单。退出名单的信息同时推送“信用唐山”平台。不同意退出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失信责任主体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且不得提前退出黑名单。

第十五条 提前退出失信名单或者名单公示期满后,失信责任主体信息从平台上撤销,不再向社会公示,撤销后解除惩戒,失信信息记入失信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其对应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撤销。

失信责任主体对失信评价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办案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经核查失信评价有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办案部门应当遵守保密、回避等制度,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失信信息的取得、告知、认定、公示、惩戒、修复、存档等各项工作程序,配合信用主管部门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惩戒或者擅自瞒报、不报、故意泄露信用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督导考核

第十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干部人事处、督导考评处、执法协调处等有关部门对办案部门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及联合惩戒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及联合惩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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