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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市场信用信息最高罚30万元
2020-07-27 11:50:19 来源:新时报

24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济南闭会,《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获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这一条例,若信用服务机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或者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将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纳税等应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据悉,上述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而社会信用信息又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上述条例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上述条例所称的市场信用信息,则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
  按照上述条例,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据悉,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
虚构市场信用信息最高可罚30万元
  在法律责任方面,上述条例中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或者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市场信用信息的;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的;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查询或者使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上述条例中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信用服务机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或者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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