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文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该案的被告胡某华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修文县扎佐镇某路段时与案外人刘某忠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案外人刘某忠、车上乘客即原告雷某珍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胡某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治疗,被告胡某华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预缴209300元作为医疗费用,后原告出院后收到医院退还现金12359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付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000元。
本着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的角度,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表示在扣减相应费用后愿意向原告赔付62000元,但被告胡某华表示要求原告返还医院退回来的现金12359元。原告也同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提出的调解金额62000,但原告认为12359元现金是医院返给她的,不同意返还给被告胡某华。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分歧所在,承办法官耐心向原告及其到场参与调解的家属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约定时间内向原告赔付51000元,向被告胡某华支付110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同时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医院退还原告的钱,因是被告垫付的,并未用作医疗支出,原告主张赔偿金额应当扣减该费用,并应当将该费用退还被告胡某华。最终经协商,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退还11000给被告,该笔款项直接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从赔付原告的款项中拿出直接支付给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