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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发改委高质量开展社会信用立法前期工作
2020-09-16 10:27:48 来源:信用中国

一直以来,杭州市委、杭州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建设,周江勇书记多次提出,杭州要打造全国“最讲信用城市”。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杭州市人大、杭州市政府今年启动了《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研究起草工作,加快杭州市信用立法进程。杭州市发改委作为立法草案起草的责任部门,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迅速行动,历时半年多时间完成相关前期准备工作,成效显著。

前期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是成立专项工作组

今年初,由杭州市发改委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主抓,组织杭州市信用办、杭州市发展规划研究院、杭州市经济信用中心等单位骨干力量组建草案起草工作组。5月,邀请由国内知名信用立法专家罗培新教授领衔的华东政法大学顾问团队参与立法研究。

二是研究各地立法文件资料

3-4月,研究国家发改委和浙江省发改委层面的新精神新规定新要求,保持与上级精神的融贯性。同时收集整理了国内20多个省市信用相关立法文件,并重点研究浙江、上海、广东、江苏、厦门、南京等地新近出台的法条,结合杭州实际形成立法的总体框架思路。

三是赴外地城市实地调研

6、8月,先后赴上海市、厦门市和深圳市,调研当地信用立法工作,了解法规实施情况,学习借鉴立法经验,形成《条例》草案初稿。

四是召开多方研讨论证会

8月上旬,先后组织国内知名信用与法律专家在杭州、深圳召开研讨会,召集杭州市级相关部门、区(县、市)、信用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召开多轮意见征求座谈会,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五是征求区县、部门意见

8月中旬,《条例》草案正式征求了72家信用杭州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立法《条例》草案报送稿及其相关材料,报杭州市人大和杭州市政府相关部门。

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处于大讨论、大发展重要时期。结合国内实践经验和理论争论焦点,草案起草组认为杭州信用立法需要重点关注并解决好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是关于杭州与浙江省上位法的衔接问题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实施。为把握处理浙江省市信用立法的一致性和创新性问题,《条例》草案作了如下考虑:

在基本理念、基本定义、基本原则上与浙江省条例保持基本一致。

浙江省条例已有规定的内容,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错开浙江省围绕着“信息”展开的制度设计,以“信用”为核心进行布局,用差异化技术路线进行杭州立法定位。

针对浙江省条例中“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等”“其他”等留白规定和文字内容,挖掘立法空间,结合杭州实际进行拓展。

二是关于信用制度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

关于社会主体信用信息的私有、共有权属问题,政府用信、管信的边界问题,一直都是理论界争论的重点。《条例》草案秉承安全、谨慎原则,进行了相关逻辑和制度设计:

将政府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严格限定在公权力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内,实行清单化管理,把政府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

在确保信用主体权益前提下,对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及其应用只做宽泛界定,按照“非禁即可为”原则,最大化促进市场用信;

按照“获信必授权、用信须必要”原则,设置政府与市场信用共建共享的制度红线,既打通政府与市场用信壁垒,又防止相互间乱采信、滥用信等问题出现;

专门设置政务诚信建设条款,对政府履行公职、实施民事主体行为,以及公务员个人信用予以规范。

三是关于合理设计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问题

目前,我国信用建设实践领域,存在一定程度的信用概念泛化和失信惩戒滥用情况,国家层面也在进行这方面的规范调整。《条例》草案对此做了纠偏性处理:

在失信惩戒问题上,严格按照“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自我责任原则”,通过相应条款实现精准用信、最小波及;

严格限定失信惩戒的应用场景、惩戒措施和工作流程,确保信用惩戒依法有序;

细化明确守信行为和守信激励措施,鼓励更多的守信激励场景和“信用+”惠民惠企应用产品,以强化信用治理的正向导向作用,扩大信用联动制度的覆盖范围,展示杭州信用工作理念从“信用赋能治理”到“信用赋能惠民”的提升。

四是关于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问题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国内外信用领域舆论关注的焦点。如何平衡好失信惩戒与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是各地信用立法的难题之一。为此,《条例》草案单独设置章节,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作为信用建设管理的基础性举措和信用立法的基本制度,通过赋予信用主体知情权、隐秘权、异议权和修复权,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强调信用措施透明度和规定性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多角度、全方位展现对信用主体的保护和人文关怀。

立法拟实现的特色亮点

《条例》草案以杭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框架基础,以推动信用赋能城市治理与发展为总体方向,内容涵盖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评价和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重大信用事项。其中,除却借鉴全国各地一些常规、成熟的信用立法措施外,起草组还希望通过若干杭州特有、全国率先的制度设计,塑造杭州信用立法在全国的独特画像。

一是全面贯彻国家信用建设精神及《民法典》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当前信用建设要精准施策,防止泛化的有关要求,严格限定失信行为、失信惩戒措施及其应用场景,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信用惩戒审慎、适度、有效;

针对最新《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名誉权等有关要求,除设置一系列的权益保护制度外,还对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时限、适用范围、开放等级等作出严格规范。

二是重点体现杭州城市特质和经济社会发展优势

西湖、数字经济是杭州的重要标签。为此,《条例》草案设计专门条款:

将“严重破坏西湖、西溪湿地、大运河、良渚、千岛湖等生态环境、文化景观遗产的行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并对应设置“限制进入相关自然、历史文化场所”的关联性严重失信惩戒措施,以突出杭州对深厚历史文化底蕴和生态人文景观的保护需求;

在立法目标中,将信用赋能城市治理和发展作为立法的总体方向,强化杭州城市大脑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数字化支撑作用,以信用建设促进杭州数字经济发展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三是积极回应疫情防控、维护医疗秩序等社会热点

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将“侮辱、恐吓、伤害医疗卫生人员,扰乱医疗秩序”“学术不端,骗取国家荣誉、项目、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在国家、浙江省、杭州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纳入自然人不良信息范围;

结合今年新冠疫情重大影响和防控经验,将“在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事件应对中,从事志愿服务、捐赠等公益活动、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列为守信信息;设置“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发生后,优先获得政府扶助”的守信激励情形,体现杭州信用立法的与时俱进。

四是设计一批首创性的信用工作机制

在全国各地信用相关立法基础上,《条例》草案力争在一些方面进行突破性探索:

在立法目的中,首次提出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政企关系提法;

首次提出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最少够用、社会参与”的三项原则,体现杭州城市治理要求,引导信用主体行为预期;

建立信用重点关注对象警示制度,首次将劝谕、辅导运用于信用领域,对开展信用辅导的情况进行明确;

首次提出建立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信息记录和开放制度,将重点职业人群信用评价与职业操守评价、专业技能评价等整合共享,并向公众有序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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