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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建立社会救助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2020-10-28 09:05:04 来源:法制现场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预防和惩戒在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过程中,以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服务,不履行相关义务或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不配合民政部门对申请当事人收入、财产进行调查等行为,近日,黄石市民政局联合市发改委、市社人局、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印发了《黄石市社会救助失信行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措施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展辖区内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认定、记载和管理工作,并将社会救助失信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共享平台(湖北黄石)。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惩戒措施。

乡镇(街道)在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发现个人和单位存在失信行为,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认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失信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提醒和约谈,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整改;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还可采取下列措施:两年内不接受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作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的审慎性参考;作为申请公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的重要参考;限制参加道德模范、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标兵)、最美家庭、文明家庭等评选;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共享平台(湖北黄石)并纳入市民诚信分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将列入黄石市信用红黑名单,利用市级新闻媒体信用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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