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当前位置:资讯首页 > 联合惩戒 > 正文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1月起施行 立法激励守信者 惩戒失信者
2020-12-07 10:11:17 来源:潇湘晨报

超越权限查询社会信用信息、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从明年1月起,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这些行为,违者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以外,还将面临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并规定了相关管理制度,突出了对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

近年来,本市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水平不断提升,本市在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中位居前列(第8位)。“本市先行立法作出规定,以地方立法形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了社会诚信、减少了社会矛盾,同时,推进了诚信建设制度化、常态化,增强了人们的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尹耀光说。

该《条例》明确了信用奖惩制度。规定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守信激励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告知实施惩戒的依据、理由和救济途径。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同时,该《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等活动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规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对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减少便利化措施、增加监管频次等惩戒措施。另外,明确建立信用评价和新型监管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对守信主体进行激励、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

此外,该《条例》还突出对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归集、使用、加工、传输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社会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等申请查询信用主体失信信息的期限为五年。期限届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将该失信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再对外提供查询,该信息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社会信用评价的依据。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信用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