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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花心企业”清理出去 让“良心企业”有利可图
2020-12-21 09:29:55 来源:大众网

“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日前,全国政协委员管学斌针对完善物业管理提出相关建议。

国务院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但落实中,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矛盾仍然突出,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管学斌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目前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缺失、对《条例》规定的细化解释不到位、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不到位、各方信息沟通机制不畅通、企业失信成本过低等。

管学斌说,《条例》取消有关物业企业的资质要求后,企业良莠不齐、短期行为严重,反客为主、店大欺客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间恶意竞争、业主“优质低价”思想也使企业运营利润低、服务质量被挤压,出现恶性循环。同时,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相关的意见建议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沟通反映反馈。且部分企业和个人无视法律法规、产生失信行为的代价成本过低,给社会和谐带来隐患。

对此,管学斌认为,《条例》应完善、强化契约精神内容。政府应坚持符合性、有效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物业公司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操作细则,坚持“放管服”和评价、退出机制并举,要让“良心企业、责任企业”有利可图,把“花心企业、黑心企业”清理出去。

管学斌建议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有效沟通,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征询意见制度,使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强制公开有关物业管理过程中的合同、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业委会选举、重大事项决策、重大资金使用决策以及跟踪报告、服务评价报告等信息。同时,将个人和物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上重要日程。法院可与金融、保险、人才市场等机构联合建立物业公司法人和业主个人诚信档案,对被责令退出的企业法人、恶意欠交物业费且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业主列入失信名单,通过全社会联动,逐步建立起规范的企业、个人社会诚信体系。

管学斌提出,可建立物业公司“保证金制度”,以保证企业对社区的持续尊重,避免短期行为,防止黑心企业“换马甲”再次产生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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