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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违章行为保障安全生产 这项新规元旦起实施
2020-12-22 13:19:29 来源:青岛新闻网

今天,青岛新闻网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获悉,《青岛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监督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据统计,目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80%以上是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所导致,因此加强对从业人员违章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违章行为的发生是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点。本《办法》旨在指导企业建立起查纠和惩处本单位从业人员违章特别是习惯性违章的有效制度和措施,对从业人员的习惯性违章形成震慑,在全市形成违章必罚、违章必究的社会氛围,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据了解,本《办法》共22条,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制定原则、调整范围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对违章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时应做好事项、具体操作、可采取措施、惩处方式等,并对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进行了界定和分类。

编制违章行为清单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单位违章行为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违章行为清单可分为一般违章行为和严重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是指违章行为较轻,易导致人员受到轻伤以下或财产遭受较轻损失等危害程度较小的行为;严重违章行为是指违章行为较重,易导致人员受到重伤及以上伤害或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等危害程度较大的违章行为。

制定违章行为查纠和惩处制度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违章行为查纠和惩处制度,明确查纠方式、查纠内容和各种违章情形的惩处措施、惩处程序、实施部门等。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违章行为查纠和惩处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和职工意见,经公示或告知全体从业人员后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组织实施。

可以采取的惩处措施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通知近亲属、约谈、通报批评、重新教育培训或者依法依规降职降薪、撤职等惩处措施,违章人员经教育惩戒后仍不改正的,应当调离岗位,特别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怎样开展查纠和惩处《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违章行为检查,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及时记录登记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严格按照本单位违章行为查纠和惩处制度实施惩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施量化考核,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怎样建立台账和档案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违章行为监督管理台账,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台账内容应包括违章人员、违章时间、违章地点、违章行为、惩处和整改情况等,计入本人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对因违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记入本人人事管理档案。

对承包、承租单位从业人员开展违章行为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发现其存在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及时向承包、承租单位通报。承包、承租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对违章从业人员实施惩处,并将惩处情况抄报发包、出租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可视情况将承包、承租单位的违章从业人员列入禁入本单位实施作业人员名单。

对被派遣劳动者开展违章行为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应予配合。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将该从业人员召回,可以依法对该从业人员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规定对因安全生产违章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列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同时按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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