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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头用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2020-12-24 09:00:45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随着诚信建设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加,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日渐规范,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正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任务,对以社会信用体系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针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意见》提出七个主要工作任务,强调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追责问责,加强宣传解读,把握时间节点及时规范完善已经出台的关于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  
  诚信是实现市场主体利益的基本保障,也是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一大前提。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生产出最大的利益,但因历史、文化和法律等诸多因素影响,以及失信成本过低的现实,在利益面前不可避免地出现的诚信缺失现象,已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尽快建立和完善一套强有力的市场失信外在约束长效机制,尽最大力度防范市场诚信缺失,在当前显得尤为迫切。  
  事实上,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两头发力”,一方面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防范政府失信,另一方面是完善失信约束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从市场主体的角度看,北京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周悦丽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失信行为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关注的问题,即使有着严格和健全信用体系的国家,也难免会发生失信现象。在征信国家,失信行为发生以后,整个信用体系会迅速作出反应。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在建设之中,还未形成完善的机制效应。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须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从立法等各个方面完善对失信者的惩罚机制,并通过有效的执行能力,保证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支撑,这个体系框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以及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规制等基本内容。在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上要考虑政府信息公开与信息主体私权保护之间的协调、征信业的市场化运营与征信机构政府监管的协调,以及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与保护和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协调。  
  从诚信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失信所产生的危害远大于企业失信或社会失信。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俊生对本报记者表示,对政府而言,政府失信必然会沉重打击政府的公信力,使营商环境变差,并大幅度增加政府治理成本。对企业而言,政府失信行为会严重威胁企业生存,伤害企业扩张意愿,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影响企业运营。治理地方政府失信行为,重点是提高政府守信意愿、提升守信能力、督促守信行动和改善其守信环境。治理地方政府失信,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加大环境压力,彻底改变政府干部或直接责任人对政府信用的认知和态度。强化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从根本上改善营商环境,树立政府信用形象。  
  今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以来,国内许多省市开展相关巡视督查,其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修复政府失信,解决政府拖欠工程款和招商引资中发生的诸多失信行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政务诚信概念,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了以政务诚信为首的四个领域34项重要任务。《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将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的步伐。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提出“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不得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加重惩戒,确保过惩相当”等诸多具有针对性的解释和阐述,这表明在构建诚信体系的框架中,国家对失信约束制度和信用修复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解读,防范过度使用约束手段和不规范的惩戒手段,对诚信建设产生反作用和影响,这无疑对我国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精准性和指导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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