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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朔州这些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将受到联合惩戒
2021-01-07 10:11:16 来源:应急与救援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存在失信行为的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认证、鉴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社会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或者未做出消防安全承诺以及承诺失实的;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承诺失实行为;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五)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六)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七)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

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或者未做出消防安全承诺以及虚假承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的;

(四)相关责任主体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

(七)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

(八)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的;

(九)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认证、鉴定、检验工作次数较多、影响较大的;

(十)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十一)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应执勤能力的;

(十三)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十四)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十五)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

二、失信行为信息查询内容及方式

(一)查询内容

1.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列入事由、信息来源机构和退出信息等。

2.失信的具体情形:单位和文件,裁定依据、裁定时间以及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二)推送及查询方式

1.公布网址:朔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202.97.147.175/indexhb.jsp)、“信用朔州”网站(http:credit.shuozhou.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http://218.26.116.44/login.jsp)、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http://202.97.147.175/indexhb.jsp)。

2.查询网址:“信用朔州”网站(http://credit.shuozhou.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

三、联合惩戒期限

一般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期限暂定为一年;

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期限暂定为三年。

具体视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最长不超过三年,最短不少于三个月。

四、联合惩戒措施

(一)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负有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依法、依规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5.依法、依规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停业整顿、暂停执业、一定时间直至终身行业禁入等处罚;

6.发现有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暂停对其建设单位的消防行政许可(审核验收),对已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严重时可撤销其证书;(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实施)

(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施)

(四)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由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五)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由市发改委实施)

(六)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对象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由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七)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由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分行实施)

(八)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对象科技项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施)

(九)禁止参与消防行业相关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推荐。(由市科技局实施)

(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上公示对消防失信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各有关单位实施)

(十一)对吊销或者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存在失信行为的对象,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实施)

(十二)将存在失信行为的对象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由朔州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分行实施)

(十三)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对象依法采取限制等措施。(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十四)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十五)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对象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施)

(十六)在向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消防安全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予颁发政府荣誉。(由市文明办、各部门共同采取措施)

(十七)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各部门共同采取措施)

五、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的详细信息在“信用朔州”网站(http:credit.shuozhou.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http://218.26.116.44/login.jsp)发布。对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或符合解除失信惩戒措施和符合撤销惩戒条件的,及时从平台上撤出失信信息,并函告各成员单位及时解除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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