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当前位置:资讯首页 > 联合惩戒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公布网络借贷行业失信惩戒
2021-01-12 10:40:51 来源:正北观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关于防范化解网贷行业风险的决策部署,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停业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处置和机构退出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20〕6号)有关要求,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借贷行业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现公示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筛选标准。本公告所指的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是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但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网贷借款人。本公告所指的网贷借款人是在内蒙古注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运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上借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异议变更。本公告期间(公告期为2021年1月8日-2021年1月28日),本公告所公示的网贷借款人如有异议,可以向网贷机构注册地市级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级金融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本公告期间,网贷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列入名单所依据的事实被撤销或发生变更后不符合“筛选标准”的,网贷借款人可以向网贷机构注册地市级金融办提供证明材料,经市级金融办审核、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认定无误的,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三、联合惩戒。本公告期满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把无异议的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依法依规移送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发改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相关征信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信用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