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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八案启示
2021-01-14 09:50:10 来源:西部文明播

2013年10月24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面向社会开通,通过该平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录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及相关信息可对外公布。执行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通过征信系统、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资讯媒体,公开曝光被执行人失信情况,通过减损失信被执行人名誉,迫使其为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及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敦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执行。

案例来源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情简介:张某与河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河南某公司偿还张某94万余元及利息。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张某与河南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河南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偿还20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执行法院多次劝说河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和解协议,河南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偿还5000元后,再未继续履行义务。

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决定书,将河南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为避免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遂于2013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8万元现金和一辆汽车。鉴于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确有较大困难,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偿还5万元,直至全部清偿。

执行启示:

面向全社会统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迫使其为了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为恢复其商业信誉,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虽然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存在困难,但其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积极承担了责任和义务。

案例来源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情简介:

郑州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河南某公司支付郑州某公司货款210013.85元及12226元的违约金等实际费用。河南某公司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付款义务,郑州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向河南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河南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河南某公司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

执行措施:

执行人员到河南某公司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执行,双方当事人因利息数额等问题发生争执打斗,场面一度失控。经执行法院耐心做工作,河南某公司支付部分案件款,后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且随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逃避执行。2013年5月,河南高院将河南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等相关网络及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河南某公司在申请贷款遭银行拒绝后,又在报纸和网站上看到该公司的一系列不诚信披露信息,迫于舆论和经营双重压力,主动找到法院将所欠款项主动履行完毕。

执行启示:

执行法院通过在网络和报刊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相关联动单位及时移送,使其在贷款融资、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融联动机制、失信信息共享等制度的作用于一体,具有强大威慑力和影响力,在案件执行上发挥着积极作用。

案例来源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情简介:

郭红某诉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令郭淑某赔偿郭红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由于郭淑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郭红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除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外,还向其送达了风险提示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但被执行人始终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但出于保障被执行人生活需要,执行法院未能采取强制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境。

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依法将郭淑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郭淑某感觉到了舆论压力和信用惩戒风险,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执行。此外,执行法院通过刚刚成立的涧西区网络化执行联动指挥中心,与辖区工商、税务、房管、国土、银行等多家单位形成了执行联动,迅速查到郭淑某另有一套房产被隐匿。得知此信息后,执行法官立即依法查封了该套房产并告知郭淑某尽早履行法定义务。后郭淑某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款项主动交至执行法院。

执行启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布,有力震慑了失信行为,打击了各种妨碍、抗拒执行以及规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指挥中心为执行联动搭建了平台,通过发挥网络化的执行联动效应,人民法院能够及时获取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障案件顺利执结。

案例来源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情简介:

北京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有大批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标的额高达40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的生产线和其他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未尽到保管责任,造成部分查封财产毁损灭失。经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封财产已失去变现条件。之后,执行法院多方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长期下落不明,拒不到庭报告财产。众多申请执行人对此十分不满。

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经过审查,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京华时报》《北京晨报》《法制晚报》《新京报》等媒体曝光。之后,北京电视台《都市晚高峰》《法治进行时》、北京广播电台《北京资讯》、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等媒体也进行报道,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凤凰网等几十家网站纷纷转载。被执行人看到相关报道后,迫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和舆论压力,主动与执行法院联系,并派代理律师到法院核实其未履行案款数额,表示会尽快通过多种方式履行义务,以消除不良影响。

执行启示:

执行法院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同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被执行人作为企业,迫于社会压力,为维护其在经济交往中的名声,主动向执行法院表示尽快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用惩戒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案例来源5: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等三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郑州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郑州某公司支付张某等三人劳务工资22万元及利息。由于郑州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某等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多次查询郑州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均无存款;同时查明郑州某公司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系租赁他人,不能强制执行。之后,执行法院多次传唤郑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企业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工资,案件一度陷入困局。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但经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取得明显成效。

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依法将郑州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新浪网、《大河报》《河南商报》等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建委、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后,郑州某公司迫于舆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威慑,担心今后无生意可做,遂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案件款主动交付执行法院。

执行启示:

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河南省高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将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向相关联动单位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案例来源6: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情简介:

南平某工会与南平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1.南平某公司将案涉房产交付给南平某工会;2.南平某公司支付南平某工会逾期安置补偿费2887026元。判决生效后,南平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南平某工会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南平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平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名下部分房产。执行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房产交付及逾期安置补偿费进行协商。但是,被执行人已将案涉房产安排他用,致使案涉房产无法交付,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依法对南平某公司采取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罚款50万元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媒体公开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的行为进行评议等一系列措施,但仍无效果。后,执行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南平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该公司面临社会不予认同,参与招投标项目难度加大,银行信用降低,金融部门对其贷款不予支持等后果。在强大的信用惩戒威慑下,该公司立即将案涉房产全部交付给申请人南平某工会。

执行启示: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布及运用,致使被执行人迫于各方面压力,为恢复其在经济交往中的名声,确保企业经营不受影响,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执行。

案例来源7: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情简介:

2007至2009年间,被执行人浙江某公司在浙江各地法院有40余件案件未履行,涉及标的金额共计2600多万元。这些案件的案由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这些纠纷引起的债务应由各地的项目经营部或项目经理个人承担,项目经营部与公司总部之间财务独立,公司总部不应承担履行义务,因而态度消极,抗拒法院执行。

执行措施:

2009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浙江省信用中心建立联建共享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的工作机制,浙江高院通过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将全省各级法院所有超过3个月未实际执结的案件信息提取出来,分别形成个人和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失信信息数据库,交省信用中心导入省联合公共征信平台,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并应用于金融、招投标和政府监管等领域,促进信用联防奖惩机制的形成。浙江某公司的上述40余起案件均在公布之列,形成40多条失信记录。根据浙江省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参与重点工程招投标都必须提供由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企业信用报告,对信用等级没有达到一定条件的,取消投标资格。而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信用浙江网上有两条失信记录的,企业的信用评级就会下调,丧失投标资格。执行失信信息被公布之后,浙江某公司在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和工程招投标上受到严重影响。为改善自身信用情况,浙江某公司主动到各执行法院寻求履行办法,通过督促项目部负责人积极筹款履行义务、余额由公司总部划拨资金垫付等办法,到年底全部履行了债务。

执行启示:

法院通过与信用中心联建共享公共联合征信平台,形成失信信息数据库,在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因失信信息被公布导致其信用评级较低,在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和工程招投标上受到严重影响。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清偿义务。

案例来源8: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上海某公司给付李某货款90100元。判决生效后,上海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上海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到法院声称公司经营困难,希望法院暂缓执行。执行法院通过上海法院协助执行网络对上海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但在实地走访时,执行法院发现该公司宾客满座,生意火爆,法官随机走访了几名客人,他们都表示是在网上团购的套餐,价廉物美。执行法院随即封存该公司账册,并进行深入调查,发现该餐饮公司在上海市松江区小有名气,其最大业务量来自于网上团购,占到其全部业务量的80%左右。

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为敦促上海某公司履行义务,结合其经营特点,依法在上海法院互联网“阳光执行”平台、《松江报》等媒体上将其未履行法院判决的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并在该公司几个连锁门店的显著位置张贴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公告,让其目标客户网民知悉其失信行为。初始,上海某公司对执行法院曝光其未履行义务的失信行为并不在意。但其后不到半个月,该公司多次致电执行法院,表示认识到不履行义务的错误,表示积极还款,请求撤销曝光其失信行为的措施。经调查,自执行法院对上海某公司未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通过网络、报纸、公告等形式予以曝光后,该消息迅速传播,导致该公司业务量直线下降。对于上海某公司提出的撤销曝光其失信行为的请求,执行法院告知其在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之前,撤销不诚信信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慑于曝光失信行为的威力,上海某公司与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方案,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将全部钱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执行法院也依法撤销了对上海某公司所采取的曝光措施,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执行启示:

执行法院抓住商家重视商业信誉的特点,通过互联网、报刊、公告等途径对其未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予以曝光,促使被执行人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途径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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