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国建议对“黑名单”制度进行立法规范,同时建立信用修复救济制度。首先是设立预防性法律救济制度,其次是要完善异议停止执行程序,最后是要完善信用修复程序,“就信用修复的申请程序、考核程序、异议申诉程序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失信主体能够通过更加主动地自我完善来修复被破坏的信用环境,大力促进失信主体通过纠错步入诚信守约的轨道,持续推动信用体系的有效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