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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31名代表联名建议加快社会信用立法
2021-03-15 11:38:25 来源:扬子晚报

诚实信用是基本道德规范,也是民法典基本原则。近年来,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等等,反映出的都是市场主体诚信缺失,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制约和影响。正在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来自江苏团的31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建议加快社会信用立法进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江苏4年出台9个制度文件促进诚信建设

信用是市场的基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近年来,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把“诚信江苏”建设作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17年以来先后出台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个人诚信体系、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政务诚信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科研诚信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等9个制度文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取得积极进展。但实践中还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亟待通过国家立法完善制度规范,更加有效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事实上,在目前上位法缺失的情况下,10多个省(区、市)已出台或审议省级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把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探索创建的制度通过地方立法固化下来,也为国家立法发挥了先行先试的探路作用。

就业、养老、医保等民生领域是诚信建设重点

代表们认为,社会信用立法首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加强对就业、扶贫、养老、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劳动保护等公共服务对象的信用管理,实施信用惠民便民服务,促进民生社会事业发展。

代表们建议,社会信用立法应贯彻落实“弘德立法”理念,凸显和弘扬诚信价值观,在遵循原则和诚信文化中倡导社会成员践行诚信价值观,培育倡导公平缔约承诺、公正履约践诺的契约精神。

立法推动政务诚信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关键

议案中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面广量大的系统工作,可从政府管理和市场服务两方面入手,提高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交换共享、联合应用的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融合运用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建设向纵深发展,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奖惩并举、宽严相济以及失信惩戒适度等原则,明确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等机制,既要最大力度保障信用主体权益,体现“守信得益”,也要依法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打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同时严谨规范认定严重失信行为,避免泛化信用管理制度、滥用联合惩戒措施。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代表们建议,通过立法推动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加强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重点领域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管理,把依法推进政务诚信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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