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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名单惩失信 赠送锦旗赞执行
2021-03-24 09:29: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3月16日下午,申请人拿着一面写着“执法公正、心系百姓、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锦旗交到办案人手中:“终于把锦旗亲手送给你了,真是了却我一桩大心事!”

案件回顾:

2016年申请人丁某针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71282元,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金某下落不明,安图县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最终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初被执行人金某亲属找到法院,申请解除对金某的失信惩戒,办案人员严辞拒绝并劝诫其履行义务,在社会舆论及生活不便的多重压力下,金某及其亲属主动来到法院缴纳了全部案款并承认错误。时隔多年的案款终于交到申请人手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八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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