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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二稿)
2021-04-02 09:16:26 来源:腾讯新闻

31日,记者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获悉,《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提交大会审议。

报告显示,围绕失信惩戒,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委提出,设定和实施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理、关联的原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有的部门、地方提出,草案关于严重失信主体惩戒措施的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全面,建议再作研究。还有的提出,失信惩戒应当有期限规定。经研究,《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根据这一要求,建议对失信惩戒相关内容作修改完善:一是明确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新增一条规定,失信惩戒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执行,省、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编制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明确了编制补充清单的程序和要求。二是强调依法依规确定惩戒措施。对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失信惩戒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对严重失信主体的失信惩戒措施进行修改完善。三是增加规定惩戒期限。对有失信信息的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失信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者被认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实施;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有明确期限的,至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实施;没有明确期限的,至信用主体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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