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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欠费一元罚两百,法学教授致信全国人大建议纠错地方法规
2021-05-19 10:45:52 来源:南方都市报

“今年1月份欠费1次,累计1.5元,按规定拟处200元的罚款。”去年以来,有不少北京车主都收到类似的短信,因订单延迟、收不到催缴短信等原因出现逾期,有车主仅欠缴1元停车费就要被罚款200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关注到上述“欠缴停车费罚款”的规定,认为其违反行政法的多项原则,因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5月中旬,何海波打开信箱时,看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发来的复函。

复函称,条例将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不存在立法权限问题,但在对停车人违规不缴纳道路停车费行为予以处罚的设定上,没能较好体现法律确定的原则和精神,需要逐步完善。

解决“乱收费”,启动道路停车收费改革

何海波关注到“欠缴停车费被罚款”的问题和一场学术会议有关。

2020年10月,有位法律界的同行找到何海波,想就《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设定的欠费罚款问题开场研讨会。何海波虽因故未参会,但答应同行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翻阅会议材料时,何海波很惊讶,根据上述条例,有司机仅仅因欠缴1元停车费,就要支付200元的罚款。

经向周围人询问情况,何海波了解到,因欠缴停车费被罚款的司机并非个例。在查阅有关规定和报道后,何海波更确信这是一个需要讨论和追问的法律问题。

何海波提到的“问题”源于北京市道路停车收费改革。

此前,北京等一些城市的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承包给一些公司,“乱收费”现象较为突出。2018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按照上述地方性法规,2019年初,北京市分批次启动道路停车改革,停车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将停车收费收归政府,性质上变成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

伴随而来的是收费方式从“人工”向“电子”的改进。2019年底,北京市道路停车改革区域扩展至全市范围,取消人工现场收费,改革路段全面实现电子收费。

北京市停车管理事务中心副主任欧阳松寿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改革之后,道路停车收费的过程非常透明,基本杜绝了“黑收费、乱收费”的现象。

欠费15日不补缴的,最高可罚1000元

但在“智慧停车”电子收费后,管理者也面临停车逃费、长期欠费等问题。

为避免因不及时缴纳罚款带来的欠费问题,上述《条例》第41条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违反前款规定,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另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出台的相关意见,道路停车费缴费期限为车辆驶离停车位后的30天,超过期限仍未缴纳则认定为欠费,如形成欠费之日起超过15日不补缴欠费和接受处理的,即可予以处罚。

何海波直言,单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欠费罚款”比收取滞纳金“省事管用”。但由于具体规则设置不够完善,结果“乱收费”没了,又产生了“乱罚款”的问题。

南都记者在北京市领导留言板上看到,有不少市民留言反映“欠缴停车费被罚款”的经历。

一位林先生称,其车辆在2020年09月累计欠费1次,累计1.0元,按规定拟处200.0元罚款,但他并没有收到提示缴费的短信,而逾期未缴费罚款政策他也不并不知情。

还有市民反映,除未收到停车费欠费通知外,“北京交通”APP也未显示欠费待缴记录,因此未及时缴纳车费。

“北京12345”政府便民电话对此回应称,产生罚款的原因是停车费订单结算日距停车费订单产生日超过了30天,对于超过缴费期限仍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市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系统信息,以区停车管理部门的名义通过短信、电话、现场告知或者公告等方式催缴。对于多次欠费或累计欠费金额较高的,也可采取书面方式告知。

“一边催缴,一边罚款”违背程序正当原则

作为行政法领域的学者,何海波认为“欠费罚款”有违多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他提出,行政法具有“无过错、不处罚”的法治原则,目前停车收费主要采用电子收费系统,欠缴停车费有多种原因,欠费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有待证明。

针对《条例》第41条的催缴规定,何海波认为,事先催缴不作为罚款的前提,行政机关也无须证明催缴通知已经送达,在当事人没有得到催缴通知的情况下,即予以处罚,也就是说,主管部门可以一边催缴,一边罚款。这是“不教而诛”,有违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何海波告诉南都,上述规定也就是行政法领域的“比例原则”。在他看来,用行政处罚手段惩治一般性的欠缴行为,没有必要。对于欠缴停车费超过规定期限的,可以加征滞纳金。而对于多次欠缴或者长期拖缴,数额较大,经催缴无效的,才可以考虑动用行政处罚。

“即使如此,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也应当遵循条件法定、过罚相当、正当程序等法治原则。因为偶然的、小额的欠费,即处最低200元罚款,严重违反比例原则。”何海波称。

全国人大:建议调整完善罚款额度和程序

去年11月16日,何海波将上述观点整理成备案审查建议,递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过全国人大备案审查渠道提出审查建议,对我也是一个尝试,结果出乎意料地顺利。”让何海波意想不到的是,审查建议递交的第二天,他就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的电话,说“已收到建议,会着手研究”。

今年4月下旬,何海波再次接到备案审查室的电话,说对该问题的审查研究工作基本结束,答复随后寄出。5月中旬,何海波打开信箱时,看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发来的复函。

复函称,条例将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不存在立法权限问题,但在对停车人违规不缴纳道路停车费行为予以处罚的设定上,没能较好体现法律确定的原则和精神,需要逐步完善。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已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函,指出条例第41条存在的问题,建议制定机关从地方实际出发,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并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调整完善罚款的额度和程序,做好道路停车电子收费改革相关宣传引导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要求北京市人大于7月1日前反馈相关情况。

提交审查建议后一个多月,何海波也收到了来自北京市人大的反馈。“北京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跟我电话沟通,她介绍了北京市道路停车收费方式的演变和立法的初衷,也认为执法有失温度,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他们还是很认真对待这个事的。”何海波称。

何海波希望,北京市交通委关于处罚标准和处罚程序的具体规定尽快修改并公布,北京市人大的停车条例在适当的时候予以修改。

“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我一直关注备案审查制度。”何海波认为,在现代国家,尤其是我国这样的超大型国家,“法出多门”是必然的,关键在于监督。备案审查就是这个监督体制的一部分。对于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问题,法院等其他机关审查起来有困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是一个好的渠道。

十几年前,何海波曾与其他学者一道,针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相关问题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他们的意见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但当时未收到正式回复。他直言,前后两次经历,让他见证了国家法治的进步。

何海波相信,向国家机关提出法律改进和完善建议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官民互动、推进法治的一种方式。“在一个充满不义的世界里寻求正义,在充满混沌的世界里寻求秩序。” 在一次采访中,他曾这样谈到自己的“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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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长期欠费如何治理?地方尝试:纳入信用联合惩戒

南都记者关注到,为解决智慧停车欠费问题,宁波、上海、武汉等地陆续采用地方立法、交通执法或信用联合惩戒等方式。

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明确,在道路停车泊位不按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停放车辆或者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不缴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政府同年颁布《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明确,未按规定支付停车费除缴纳罚款外,还应当纳入本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也规定,自2019年8月6日起,将道路停车欠费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有观点指出,如将欠缴停车费与征信挂钩,可在一定程度上对欠费车主进行制约,但要确保停车数据真实有效,同时对补缴的方式要多样化,普及化。但也有声音认为,停车欠费、逃费记录到个人征信系统的规定要落实,但也要避免被滥用。

还有司机因欠缴停车费被告上法院。

据绵阳日报社消息,今年初,文某、廖某、雍某某、邱某某4人分别欠缴临时占道停车费用超过5000元,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支付欠缴的临时占道停车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临时占道停车产生停车费用其应及时支付。目前,4起案件已审理终结,其中两人被强制执行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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