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信用,解读政策,大家好,我是文菱。《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将于今年6月1号起施行,这是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共有八章四十三条。
接下来几期的信用讲堂,我们将为您分章介绍《条例》的具体内容,一起来学习《条例》对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细化规定,防止陷入信用危机。
今天我们先来关注《条例》的第一章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营造良好社会生态、实现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新时代市场治理和公共服务管理的重要抓手。
《条例》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这是将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的各项活动全部纳入法治轨道,同时,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含义和范围进行了界定,《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此外,《条例》还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各领域的公共信用建设,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共信用信息是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的基础,《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编制、数据标准的制定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是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平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应用和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共享共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施行对规范我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应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就是今天的信用讲堂,感谢大家的收听,我们下期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