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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建设应加强监测评估
2021-07-16 13:38:4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近年来,我国科研不端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府和各部门积极回应,已出台了若干政策文件治理科研不端行为。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规范制度已基本完备,关键的问题在于落实。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理应承担第一落实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与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中都明确要求,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单位要把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落实科研诚信建设的各项要求。

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推动下,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了若干行动推进本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整体状况有所改善,但仍与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对各类科研单位科研诚信建设的监测和评估相对滞后,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推进。如何调动各类科研单位的积极性,自觉推进科研诚信建设,成为当前我国科研诚信建设中的“卡脖子”问题。

进入21世纪之后,一些国家的政府或组织对科研诚信建设状况开展了一系列大规模调查和评估。2012年,丹麦科学、技术和创新署向21个欧美国家关涉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发放了调查问卷。调查的问题涉及是否拥有全国统一的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关于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的规定是法律层面的还是规范层面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主要机构的性质,是否设有全国统一的科研诚信委员会,调查过程是否保密,调查结果是否公开,是否具有举报人保护制度等。2014年,科学欧洲(SE)对来自27个国家的33个成员机构的科研诚信建设状况进行了调查和评估,此次调查采用的问卷是在丹麦科学、技术和创新署的调查问卷基础上改编而来的。改编后的调查问卷涉及的主题范围更广,也更加突出透明性。增加的主题包括:是否组织了科研诚信培训,科研不端案件数量和发展趋势如何,在就业合同以及接受项目资助的申请表中是否有科研诚信的规定,人员流动与合作中是否有科研诚信管理或规定,所在机构官方网站是否提供有关科研诚信政策的信息,是否公开科研不端事件的调查处理程序等。欧洲科研诚信办公室网络(ENRIO)成员以及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采用了丹麦科学、技术和创新署开发的调查问卷开展了相关调查。德国科学委员会(WR)在2015年对德国高校的科研诚信建设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是科研人员对科研诚信规则的了解情况、科研诚信教育状况和科研诚信专员机构的设置情况。以上所述的大规模调查评估,使调查评估者能够比较容易地发现科研诚信建设已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助于相关机构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从而对推进科研诚信研究和建设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也开展了相关方面的调查评估。中国科协自2003年开启了持续性的“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调查组对科研诚信问题的关注度持续增加,调查的问题主要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总体发生率、不同类型的不端行为的发生率、对待学术不端行为的容忍度、不同单位类型存在的差异与学术不端行为的成因。这些调查虽然没有直接采用科研诚信建设指标,但是在成因分析中也涉及相关因素,如对学术不端的惩罚力度、监督机制等。2017年科协组织的“中国学术环境调查”,调查主题仍然是总体的环境,不过对科研诚信建设状况的调查有所深入,调查问卷设计了四个问题:科技工作者对规范的了解程度、学术不端行为严重程度、惩罚力度以及学术诚信的整体水平。简而言之,上述调查具有样本量大、覆盖范围广的特征,调查数据和结论有很强的说服力。但是,这些调查关注的内容侧重于学术不端行为及其成因分析,并且分析的视角主要是省级水平上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这对了解单个科研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状况以及提出对策建议仍然缺乏一定针对性。

在科研诚信建设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各高校、科研院所或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等的科研单位是实体,也是第一责任主体,只有对实体单位开展科学的监测评估才能更好地发挥监测评估这一手段的真正功能。近年来,高校的教学评估中加入了师德师风建设的内容,但是达标门槛太低,对多数高校的科研诚信建设并不能完全起到督促和指导作用。建构完善的监测评估模型,对各类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的监测评估,必将强有力地推进我国科研诚信建设。(作者系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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