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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个人信用法加以规范 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2014-03-18 13:21:31 来源:天津日报

如今社会,个人信用缺失严重,而这些问题影响着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这时制定个人信用法加以规范化有利于提高社会诚信整体水平。

涉及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异议与更正,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与利用,征信机构与业务监管等方面

本报北京专电 (记者 李川 魏彧) 全国人代会期间,孔晓艳等31名天津代表团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用法的议案。记者采访了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孔晓艳代表。

该议案指出,牵涉到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现象已经遍及到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恶意购房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恶意透支、手机恶意欠费等,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我国信用制度已有的法规文件效力层级过低,无法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为了引导全社会诚实守信,保护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权利,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与利用,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急需制定一部个人信用法。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现代市场经济不仅有着完备的信用形式、发达的信用工具,而且有着健全的信用制度和规范的信用关系。”孔晓艳代表说,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助于提高个人的履约和守信程度,进而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该议案指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亟待通过个人信用法加以规范。比如,个人信息不完整、数据分散。个人资信信息主要来源于法院、公安、税务、电信、银行、保险、公共行政事业单位等部门。但从上海试点情况看,仅实现了银行、电信、公共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体系,而个人信息的完整性直接决定着个人信用的有效性和完善性。另外,个人信用数据采集的真实性欠缺,评估缺乏专业的标准,个人信用权益法律保护不足等问题也很突出。

孔晓艳透露,个人信用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异议与更正,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与利用,征信机构与业务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个方面。并提出可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可以开展征信业务;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个人信用信息采取分级管理、分类披露的原则,通过公开共享或申请查询的方式披露;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目前已颁布实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管理权的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也在草案的框架内。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孔晓艳代表表示,要通过严格的法律规范以及由此形成的道德规范,对每个人形成约束力,从而使个人信用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信用准则。(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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