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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模式的选择
2012-12-07 11:00:00 来源:中国商务信用平台

信用服务产业是为了有效减少信用交易过程中高额信息成本和风险成本,通过专业化的机构以市场交易方式提供信用信息和信用保障中介服务,以促进信用交易发展,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的一种新型服务产业。信用服务产业一方面属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部分,是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机制,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信用服务一起,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服务行业,其提供的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即信用产品,受市场机制所制约。

信用服务产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中介服务产业,在我国应选择何种模式发展一直备受关注。纵观国际经验,信用服务产业的发展有两种基本模式:即政府主导模式和市场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是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主要目的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市场主导模式即信用服务完全由私营股份制信用机构承担,政府机构完全不提供直接的信用服务,信用服务完全市场化,在这种模式中,所有信用服务企业都可以依法自由地经营信用服务业务,各信用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

两种模式各有优劣。依据现代信用服务产业的特征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及具体国情,笔者认为,我国信用服务产业的发展不能简单地采取哪一种单一模式,而是应该采取一种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的、分类对待、分步推进的混合型产业发展模式。

首先,我国信用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引导和大力扶持。以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单纯通过市场自发形成的非正式制度的指导和约束是远不能满足信用服务产业的发展的,尤其是在发展初期,要使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规范运作和形成有效竞争,必须有法可依。此外,我国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目前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就是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应用,而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先就应该立足于政府对相关法规制度的制定,否则,政府即使建立起有效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也难以对外公开使用。

政府的大力扶持也是信用服务产业能否较快健康发展起来的关键。国外先进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进入必将严重威胁到我国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成长和发展,在信用服务产业发展初期,单纯依靠市场的优胜劣汰反而会使我国有潜力发展壮大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竞争中淘汰。同时,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使用和资金的投入对信用服务产业初期发展而言是极为重要的两个方面。需要政府甄选出有发展潜力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其提供资金支持,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相当于充当了一个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投资人。而对于很大一部分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减免等政策来推动其发展,从而发挥出市场所无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业,因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政府可以在股权投资、担保政策、税收优惠、经营补偿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工作。

其次,我国信用服务产业的发展需以市场为主导来配置资源。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驱动因素,在我国信用服务产业发展过程中,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是政府无法替代的。政府在引导和大力扶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低效率、低激励、垄断等问题,政府行政资源的过多介入会增加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也会过度依赖政府的支持,降低其独立自主开展信用服务活动的能力,而市场恰好能弥补政府在发挥职能过程中的不足和缺陷,通过市场有效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从而做出客观的、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需求的选择。

一方面,信用服务的供求应采取以市场化方式为主。除了基础性的公共信用信息需要依靠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来提供,不应采取市场交易方式来进行外,信用活动中涉及的其他特别的、具体的信用服务,都应该按市场化原则来运作。即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供给,以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有偿提供,有偿使用,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提高效率,优化结构。

另一方面,信用服务机构应逐步民营化。政府可以在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企业中进行一定的股权投资,但是不宜建政府独资企业。参股企业也应采取公司化运作,政府不进行行政干预。其他信用服务企业更应以民间资本为主来构建,采取完全市场化方式运作。当然,政府的引导、扶持是不可或缺的,但这些都是通过提供相应政策环境和条件来实现的,而不以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来进行。

最后,我国信用服务产业发展需要分类对待、逐步推进。信用服务产业主要由信用评级、征信服务、信用担保、商账管理等部分组成,这些组成部分的供给和消费主体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发展信用服务产业的过程中要分类对待,采取不同的政策引导和支持。推进信用服务产业的发展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制定出推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分步实施方案,包括目标、任务、措施等方面,尽可能避免一哄而上、重复建设的局面。

此外,在不同产业发展阶段,产业发展的机制是有差异的。现阶段我国信用服务产业未具备由市场来发挥主导作用的环境和条件,因此由政府来引导和扶持信用服务产业在发展初期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但从长期发展趋势和国际经验来看,待信用服务产业发展到一定的成熟阶段,就应由市场来发挥主导作用,政府更多发挥监管服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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