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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
2012-12-07 11:00:00 来源:艾瑞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商品交易活动日趋活跃,方便了消费者,但其中也产生了一些不正当竞争现象。作为工商机关,应当把打击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重点之一,认真研究相关问题。

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

目前,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7种表现形式:一是在网络商品交易中,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以及进行虚假表示的商品;二是利用网络的虚拟性特点,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是从事欺骗性的有奖销售、巨奖销售活动;四是利用网络中的论坛等发帖,发布不利于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五是经营性网站随意窃取、泄露或使用上网企业或个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性资料及相关信息,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六是利用他人的商标、厂商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网站名称、名人姓名等注册域名,再高价出售给商标、厂商名称所有者,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他人知名商标、企业名称的良好商誉等,为自己的网络商品交易活动进行宣传,通过混淆概念引诱、误导消费者访问自己的经营性网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七是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监管对策建议

工商机关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管机关,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执行机关。因此,工商机关应当加强调研,深入分析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掌握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活动情况,从而为加强监管工作创造条件。

在网络环境中,不同的市场主体实施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和手段不同,因此借鉴传统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经验很有必要。

比如,对于开发网络产品的大型公司,如搜索引擎等网络产品开发商或者网络产品的实际拥有者,因其涉及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以及网络商品交易,可以由省级以上工商机关负责监管,并定期备份这些产品的数据,形成专门的网络市场监管及行政执法数据库;对于大型的网络商品交易网站、贸易类网站,因其涵盖的用户范围较大,注册用户涉及的地域较广,可以由网站拥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负责监管;对于一般的网络广告经营者、网络推广公司(包括网站制作公司)、以市县范围内网络商品交易为主的经营性网站,可以由其所在地的市级工商机关负责监管;对于一般企业的宣传性网站,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工商机关或者辖区工商所负责监管,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网上巡查,加强动态监管。

工商机关应当着力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针对经营者在一些公共网站、专业网站上发布经营类信息的情况,应当要求该经营者向网络广告经营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提醒网络广告经营者对相关证明文件负有审查责任,同时通过日常巡查对网络广告经营者加强监管。

工商机关应当加强数据采集工作,为分级分类监管打好基础。其中,应当注意提高数据采集的专业水平,提高数据整理及分析水平。比如,在公司和其他企业的年检报告示范文书中,增加公司或其他企业网站经营情况等填写项目,以采集相关的数据;通过网络推广公司和网站制作公司,了解各类经营者的网站经营情况;通过使用搜索引擎等,了解各类经营性网站的链接地址;开发相关的网络监管业务软件,实行智能化监控,努力提高网上巡查的速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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